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代理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