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登记机关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确定了其主体资格,因此归于行政许可行为的范畴。但对于登记机关准予企业变更登记行政行为,法律并没有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变更登记,系初始设立登记确定其主体资格的延续,是在初始登记范围内有关事项的异动,应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继续作为行政许可对待,这是目前在行政登记与司法审判的实践中采信较多的实然;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变更登记与确定主体资格并无直接关系,系主体资格已然成立和存续的条件下,对发生变化的某些法定登记事项确认,应当归于行政确认的范畴,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商事制度语境下企业登记行为属性的未来定位。无论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没有争议的是,变更登记属于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登记效力的对抗性和公信力。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助力公司实现长期目标,奠定未来发展基础。经营范围变更服务找那家
法定人、住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这三种类型的变更登记申请,相应作出限制性的登记处理方式。1、法定人。法定人是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现任法定人因故(亡故、病变、刑罚等不得担任法定人的情形)丧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人登记管理规定》,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人变更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清算期间因上述情形提出法定人变更登记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准予其法定人变更登记,并将法定人变更登记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公司新任法定人不承担前述被吊销营业执照所关联的信用惩戒责任。公司现任法定人未出现《企业法人法定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所列不得担任法人的情形之一,企图利用他人“顶包”通过变更法定人来逃避任职资格限制和信用联合惩戒的,属于私权利滥用,其变更登记申请成为浪费行政管理资源、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不必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经营范围变更服务找那家公司变更使公司更加关注客户需求和反馈。
当公司因为融资、股权激励、股东退出等情况,而增加或减少股东时,就会使公司的股东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去工商和税务部门变更。股权转让的难点主要是在税务环节,关键是看股权是否被评估为溢价转让,如果是溢价转让,则需要缴纳20%个税。所需材料: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新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地税转股需新老法人原件)、新法人简历一份(新法人签字)、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代码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综上所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股东将股权善意转让(转让方已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已经履行,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完成了交割与剥离,不存在恶意串通逃废债务情形),或者自然人股东死亡的,登记机关应当准予其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将股东变更登记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申请,存在股权受让方无法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除非转让方为受让方提供认缴出资份额内连带责任的担保),将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妨碍公司清算活动,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贴心服务,让企业变更更轻松、更便捷。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改变姓名,系于公司外部的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与对外宣示,与公司的营业资格与经营活动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属于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其变更登记申请不应予以限制。《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民法倡导的诚信原则,应当允许和支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清算期间提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改变姓名这两类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准予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变更让公司更灵活地应对市场挑战。法定代表人变更服务价格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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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的注意事项1、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前,股东需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要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2、前置审批程序:一些股权变更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等。3、明晰股权结构: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4、了解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5、签订股权变更协议的主体:在股权变更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如果是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服务找那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