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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但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严格适用“自登记时设立”,则会出现以下两个问题:第1,立遗嘱人生前就为特定对象办理居住权登记,此时遗嘱并未生效,但居住权却已经登记设立,如果之后遗嘱无效、被撤销,势必与已经登记设立的居住权产生矛盾;第2,若适用登记生效要件,立遗嘱人去世后,如果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特定对象将无法实际享有居住的权利,不利于权利的行使。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应当适用该项法律规定。因此,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设立。那为什么还要进行居住权登记呢?特定对象在取得居住权后,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是为了公示自己的居住权,当发生争议时,已完成居住权登记的一方受法律保护,可优先享有权利。经过公证的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天津朋友问遗嘱咨询有什么渠道

“立遗嘱”并不简单,该怎么立?以上就是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改变。关于遗嘱继承,并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简单,如果一不小心,可能就会失去继承的财产。毕竟,无效的遗嘱=没有立遗嘱。民法典时代下,老百姓怎么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l问:自己在家立遗嘱行不行?l答:可以,但是自己在家立遗嘱会存在很多问题,导致遗嘱无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在全国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遗嘱被确认无效的甚至超过60%!自己立遗嘱存在的问题如下:1.无法证明遗嘱为自己所写,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愿。2.不做精神评估鉴定,很难判断自己立遗嘱时头脑是否清醒。3.自己保管遗嘱,很容易弄丢或者提前泄漏遗嘱内容。4.缺乏遗嘱知识。自己网上百度的遗嘱模板不一定适合每个人,出现内容的不准确。百度不会告诉你打印遗嘱每一页都要立遗嘱人签名,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否则无效。比如“我走后”不**“我死亡”,遗嘱里写“我走后”这种大白话只能让你的遗嘱无效。写遗嘱还是应该去咨询相关专业机构稳当点。l问:立遗嘱找谁当见证人?子女、邻居当见证人行不行?l答:有些人也知道立遗嘱找个见证人会好一点,结果找了子女或者邻居来见证了。注意了。广西做遗嘱咨询吗将遗嘱继承所得的房产过户,有两种途径:先公证,后过户。

人的一生那么长,兜兜转转寻寻觅觅,多少人回过头时才发现,心里**想要的,不过是有几个老闺蜜在身边的温暖,有花在眼前的浪漫。您和闺蜜一起做过什么事?在前几天的热搜里看到这么一条消息,5个闺蜜们同居养老,网友刷屏狂赞:老了就这么荒度余生!在中华遗嘱库也有温馨的一幕,三个闺蜜一起立遗嘱。01三闺蜜手拉手走进中华遗嘱库2020年12月初,悄然入冬的天气,北京尤其寒风凛冽。中华遗嘱库北京第二登记中心,一早迎来了三位不一样的客户,她们手拉着手,笑脸盈盈走进中心的大门。走进仔细一看,阿姨们戴着羊毛毡帽,丝巾,头发也精心梳理一番,连小皮鞋也擦得锃亮,打扮得体,心情格外好,仿佛三位是来一起逛街的姐妹花。△照片经当事人同意展示。从左往右:杨阿姨、宋阿姨、胡阿姨她们的好心情一下子也***到整个中心,接待大厅的气氛瞬间活跃起来。她们是不是走错了地方呢?其实不是的!原来,这三位阿姨是好朋友,***约好一起到中华遗嘱库办理遗嘱登记服务。中心的服务专员各自接待胡阿姨、宋阿姨和杨阿姨,分别到不同密室登记遗嘱时,姐妹们还有些依依不舍,又把手握了握,真是感情特别好。

“电子遗嘱”可行吗?“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要认定电子遗嘱的性和有效性非常困难,无法杜绝伪造遗嘱的可能,甚至会引发更多纠纷。因此我国电子签名法并不认可电子遗嘱的合法性。”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说。但他同时认为,中国网民数量不断增长,立遗嘱人群呈现出年轻化趋势,在此背景下,电子遗嘱的需求是真实存在的。与会**也普遍认同,将来电子遗嘱会被司法界认可,不过,前提是有技术手段可以确保其真实性、性且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实施,老百姓立遗嘱如何少跑路?

“没有想到我们夫妻俩这种情况也能立遗嘱,感激中华遗嘱库,让我们盲人感受到了极大的关爱......”2020年12月20日,一对盲人夫妻办理完遗嘱登记,向中华遗嘱库表达了感谢之情。01盲人也可以立遗嘱?张叔叔和尚阿姨是一对盲人夫妻,二人均因疾病从小双目失明,经人介绍走到了一起,婚后共育有2名子女。尚阿姨眼睛虽然看不见,但听力和语言表达与正常人无异,从来没有上过学,也不会盲文。张叔叔则耳背比较严重,沟通较为困难,需要别人大声讲话才可以听清,好在学过盲文,可以摸着读盲文。夫妻俩两孩子为一儿一女,是大家眼中羡慕的幸福美满的一家。前几年老房子遇拆迁,获得了比较高的补偿金额及分了两套房子。考虑到拆迁补偿金额之高,其次是拆迁手续比较复杂,担心将来给子女继承造成麻烦,及子女继承财产权衡问题的考虑,决定立一份遗嘱做好财产安排。登记到死者名下不违反依申请登记原则。广西朋友问遗嘱咨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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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到死者名下不违反依申请登记原则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依申请登记原则**主要是根据登记义务人对登记申请所表示的同意,死者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无法提出申请或表示同意。但撤销继承转移登记后回复登记到死者名下,这并不违背依申请原则。目前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没有撤销登记的规定,笔者多次强调,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是基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但对物权变动的内容并没有决定权。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行为后,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并发生权利推定效力,原登记机构也应受其约束,不得未经必要的程序就撤销登记。只有登记原因行为无效、意思表示不存在或无效的情形才能导致登记无效,法院及行政机关方可撤销登记。所谓登记原因行为即买卖赠与合同、用地批文等物权变动的基础法律行为。在撤销登记前需要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以保障登记名义权利人的知情权,也满足司法机关对撤销登记的程序性要求。但登记名义权利人拒绝或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撤销登记行为的作出和有效性。本案是继承转移登记,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即享有不动产权利,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因其无从公示可能会有害交易安全。天津朋友问遗嘱咨询有什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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