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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遗嘱”可行吗?“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要认定电子遗嘱的性和有效性非常困难,无法杜绝伪造遗嘱的可能,甚至会引发更多纠纷。因此我国电子签名法并不认可电子遗嘱的合法性。”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说。但他同时认为,中国网民数量不断增长,立遗嘱人群呈现出年轻化趋势,在此背景下,电子遗嘱的需求是真实存在的。与会**也普遍认同,将来电子遗嘱会被司法界认可,不过,前提是有技术手段可以确保其真实性、性且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突然冒出一个“非婚生子女”——是否具有继承权呢?上海如果要遗嘱咨询吗

法院案例:H大爷丧妻后再婚了,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婚后,H大爷中风,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注意,份遗嘱出现了),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老伴儿所有。此后,由于H大爷久病在床,老伴变了态度。H大爷的儿子得知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H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出现了)。好景不长,H大爷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弥留之际,H大爷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第三份遗嘱出现),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H大爷去世后,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显然,在这个案例中,H大爷的遗产应该由儿子继承,为什么呢?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生活中,被继承人过世之后,一般有两种方式可以对财产进行继承,一个是遗嘱继承,另一个就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按照继承顺序是非常简单的,也是很常见的。但为了避免子女众多引起财产上的纠纷,因此写下遗嘱也是非常好的方式,根据现行的《继承法》规定。杭州如果要遗嘱咨询吗如果在私下立的遗嘱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进行见证,以避免争议。

近日,一则关于“女子被家暴40年要离婚!法院驳回:应珍惜幸福晚年”的话题,登录了微博热搜榜,各大媒体平台也纷纷进行了转载报道。01案情回顾根据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20)陕0632民初1058号的判决书显示,女子李某与杨某在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育有三名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女子发现丈夫脾气暴躁易怒,经常打骂自己。但为了照顾年幼的三名子女,她多年忍气吞声。现在三名子女都已成年工作且娶妻生子,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丈夫杨某辩称自己虽有不对的地方,但年纪大了开玩笑很正常,且强调自己没有出轨。在他看来,现在年纪大了,到了互相照应的时候,所以不同意离婚。***,此离婚案件被判决驳回。法官的判决意见中规劝双方“年少夫妻老来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互相支撑。40载携手岁月,风雨里实属不易,都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

近亲属做代书人,代书遗嘱无效韩某与赵某系夫妻,两位老人在2014年相继去世,留下韩小莲、韩小丽、韩小华三个子女。韩小丽拿出一份遗嘱,称父母曾经委托自己订立过代书遗嘱,想要把房产留给弟弟韩小华的儿子、老人的孙子韩琦。韩小莲却对遗嘱提出质疑。各方就此产生争议,韩琦以自己的父亲韩小华和两个姑姑韩小莲、韩小丽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韩某与赵某的遗产。法院审理过程中,韩小丽拿出遗嘱原件,表示愿意尊重父母遗愿,由韩琦继承遗产。然而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为韩小丽本人,见证人是韩小丽的配偶胡某。韩小莲认为该代书遗嘱无效。该案经过法院调解,各方协商处理了老人的遗产。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以下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该案例中,韩小丽及其配偶胡某分别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韩小丽帮助父母订立的代书遗嘱实际也是无效的。订立代书遗嘱时,见证人比较好选择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关的人。自己指定的继承人当然可以依据遗嘱继承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也就未再重新设立遗嘱。

登记到死者名下不违反依申请登记原则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依申请登记原则**主要是根据登记义务人对登记申请所表示的同意,死者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无法提出申请或表示同意。但撤销继承转移登记后回复登记到死者名下,这并不违背依申请原则。目前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没有撤销登记的规定,笔者多次强调,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是基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但对物权变动的内容并没有决定权。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行为后,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并发生权利推定效力,原登记机构也应受其约束,不得未经必要的程序就撤销登记。只有登记原因行为无效、意思表示不存在或无效的情形才能导致登记无效,法院及行政机关方可撤销登记。所谓登记原因行为即买卖赠与合同、用地批文等物权变动的基础法律行为。在撤销登记前需要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以保障登记名义权利人的知情权,也满足司法机关对撤销登记的程序性要求。但登记名义权利人拒绝或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撤销登记行为的作出和有效性。本案是继承转移登记,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即享有不动产权利,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因其无从公示可能会有害交易安全。奶奶豪掷200万在三亚给孙子买房,为什么3年后又要打官司收回?杭州中华遗嘱库可以做遗嘱咨询可以去哪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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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释:立遗嘱为比较好方式《民法典》: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遗产将转给其他继承人。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本案中,原本属于张女士夫妻二人的商品房,之所以继承人范围扩大,正是源于《民法典》对于转继承的规定。张女士*终能够顺利办理过户,比较大的一个原因还是得益于涉及继承的亲戚愿意放弃继承,还不怕麻烦愿意配合办理继承手续。但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会这么幸运,真正能做到如此通情达理的亲属可不多。如果亲属们不愿意放弃继承,那么张女士可能为了此事要和亲属撕破脸皮、对簿公堂,导致亲情破裂。就算亲属愿意放弃,说好不要财产,让他们配合办理继承手续也是一件麻烦事,不一定都愿意抽出时间陪同办理,更何况不一定一次就能办理成功。这时,张女士真的是左右为难了。既要付出时间和金钱的双重代价,还耽误孙子上学问题。有没有办法避免这些问题呢?其实,李先生生前立好遗嘱的话,张女士就不用遭遇这一系列的麻烦事,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把财产给到想给的人。上海如果要遗嘱咨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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