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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企业商机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为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也就是说,到法院起诉离婚,首先要预交50—300元的案件受理费给法院,若涉及的离婚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也需按照0.5%交纳。恋爱期买了手机,分手后要求还款,法院支持吗?分居离婚

    离婚时,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应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经济帮助的方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首先,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等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夫妻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是完全不同的。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而是基于道义的考虑,从原有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其次,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一是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困难并且自己无力解决,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可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把握: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患有重大疾病的;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二是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之时,即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三是经济帮助是一种即时性措施。四是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五是经济帮助不以帮助方对离婚有过错,而被帮助方无过错为条件。广陵区诉讼离婚律师咨询离婚时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吗?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早在2005年就开始关注探望权执行难问题。根据她的研究,被执行人不配合、被探视的子女不配合、案外人阻挠等是探望权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原因主要在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没有针对性,从而难以对被执行人产生震慑效果。 “探望权纠纷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乃至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和情感纠葛,带有非理性成分,未成年子女成为被一方或双方利用的‘砝码’,使得探望权执行雪上加霜。”陈爱武说。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需要未直接抚养方在情感上的滋润,由于部分夫妻在离婚时矛盾重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归一方抚养后,直接抚养方认为孩子与对方已经不再有关系,从而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对方实现探望权。

    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关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是主要的争议焦点。除此之外,在婚姻生活中的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也越来越常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法院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能够支持精神损害这项诉求呢?精神损害是一个特有的法律意义的概念。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具体能够赔偿多少钱,要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等来综合确定。 离婚纠纷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认定。

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因长期分居诉求离婚的较为普遍,但是并不是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就可以被判令离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价值在于维护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的稳定,避免夫妻双方轻率离婚,从而损害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离婚纠纷中,认定夫妻分居导致离婚不仅要考虑到夫妻分居的生活形态,还要考虑到夫妻分居的现实原因,尤其还要满足法定的时间标准和调解程序。在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动维护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价值,加强对夫妻分居导致离婚情形的正确理解,统一相关离婚案件的裁判标准。扬州离婚纠纷该如何处理?江苏离婚协议起草

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分居离婚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 婚后加名登记为夫妻共有,离婚时房子应归谁?

男方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男方购买某房产一处,为此,男方支付首付款并以自己作为借款人向银行**。后男方与女方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二人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加名的变更登记,将上述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产权为二人共同共有。随后,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男方父母认为,是自己出资为儿子买房,房产应属其夫妻二人共有,为此,男方父母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请求将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

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父母的请求,该房屋由儿子、儿媳共同共有。裁判理由男方父母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与男方对房屋的实际产权进行了约定,而且在房屋取得产权并注销***后也没有要求男方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而且,男方作为男方父母***的孩子,购买案涉房屋时以男方的名义购房和申请房贷,应当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该房产是基于男方婚前父母的赠与而取得,房产为男方所有。因此男方在婚后为女方加名的行为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且经过登记,赠与完成,房屋属男女方共同共有。 分居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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