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确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呢?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每月应得的工资标准,且不区分工资构成,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每月工资5000元,则应以5000元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第二种情况,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每月应得的工资标准,但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补贴等。在这种情况下,5000元的工资由基本工资3500元和绩效工资1500元组成。在这种情况下,加班费应根据劳动者每月确定的不确定工资作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来计算。第三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不仅约定了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还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比如在这种情况下,李的月工资是5000元,基本工资是3500元,绩效工资是1500元,而双方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是3500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低于劳动者每月确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且无不确定工资,则该协议无效,因为它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仍按劳动者确定的工资计算。本案的情况也符合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但由于绩效工资需要根据李的月工作业绩来确定,不是李每月正常工作时间能拿到的工资。上海劳动律师咨询电话?上海市擅长债务追偿律师微信咨询
本文简介基于各种目的,许多公司使用个人账户,但他们不知道这种做法伤害了公司和提供账户的个人。【法律咨询】有公司财务人员咨询过这样一个问题。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公司老板想让我去银行开一个账户,用来交换公司的一些资金。公司财务人员对公司的做法表示担忧,于是进行了咨询【律师意见】公司财务人员担心是对的,公司使用个人账户是违法的。律师分析如果公司赚钱,根据税法的规定,应当申报纳税,公司应当使用公司账户申报纳税。在实践中,许多公司选择使用个人账户的主要原因是个人账户在达到纳税标准之前不需要纳税。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显然有偷税漏税的意图。《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具体来说,作为个人账户的所有者,即使个人不使用该账户,作为账户的所有者也不能没有任何责任,很容易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例如:如果公司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洗钱、逃税等犯罪,由于使用员工的个人账户,员工可能面临拘留等刑事处罚。例如,如果公司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支付资金,个人将面临逃税检查的风险。律师建议如果公司要求财务人员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员工必须拒绝。一旦他们心软或担心失业,面临刑事处罚或税务检查就太晚了。上海崇明金融纠纷律师咨询电话上海奉贤律师咨询免费咨询?
容易造成公司经营不稳定,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结合本案,陈先生不能直接将公司资金退还给曹先生。如果直接退还给曹先生,涉嫌抽逃出资,公司将面临罚款,股东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随意撤资,但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曹先生只能通过股权转让收回出资。【律师建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撤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完成:一是股权转让,这是股东撤资**简单的方式。二是减资,以公司减资的方式撤资也是合法的。但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履行一定的议事程序和表决程序,并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第三,要求公司回购条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第四,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通过清算回收公司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经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提出问题。王在A公司工作了10多年,是公司的老员工。然而,**近公司的人事通知他,由于公司业务调整,他暂时不用来公司工作,如果他需要回公司工作,人事会再次通知他。王非常沮丧。他工作认真,工作中没有失职,也没有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害。公司为什么这样对待他?不要让他来公司工作或支付工资。这不明显是强迫自己辞职吗?王找我们咨询,他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法律分析。王遇到的这种情况绝不是个案。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很多。对于单位内年龄较大或有疾病的员工,往往会采取这种放长假或安排员工坐板凳的方式,迫使员工主动辞职。这样,单位不仅达到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想法并不精明。然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真的能得到他们想要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就业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两者之间存在管理和管理的就业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不享有权利。我们常说,劳动不仅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上海房产律师在线咨询?
肖先生咨询了律师以下问题:1.录音或微信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2.如果蓝先生答应在电话或微信上退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答案1.录音或微信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答:根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信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根据2020年5月1日实施的若干民事诉讼证据,法律充分肯定了电子证据的覆盖范围,录音或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当然,由于编辑或伪造电子证据的可能性,法律还规定:***:应提供视听数据存储的原始载体。第二:电子数据制作人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自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显示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第三:录音证据,需要翻译的书面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不认可录音证据,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证明录音的真实性。因此。上海律师免费咨询热线?上海海关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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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介】在电视剧《生在灿烂的日子》中,也提到了类似的案例。主人公郭老三和朋友小鹏共同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各占50%。在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中,郭老三表现出了出色的融资能力和开发能力,这让小鹏开始害怕。小鹏和第三方打算设置一套,架空郭老三。除了欺骗郭老三的大量投资资金,他还想让郭老三赔钱。郭老三就遇到了这个问题。郭老三虽然是总经理,但能否直接撤资,拿回股本?法律咨询陈先生咨询:曹先生和我是大学同学。毕业后,我们开了一家广告公司。我占了60%的股份,曹先生占了40%的股份。一开始,生意不错,但我们的项目没有按时完成。公司陷入困境。他们都不愿意。他们仍然希望把公司做大做强。经朋友介绍,我们认识了刘先生。刘先生对我们的经营理念和规划非常感兴趣,所以他同意投资我们。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我把15%的股权转让给了刘先生,曹先生把15%的股权转让给了刘先生。入股后,我占了45%的股份,曹先生占了25%的股份,刘先生占了30%的股份。刘先生注资后,公司没有大幅提升。经过一年的经营,公司仍然亏损。曹先生找到了我,希望撤资。我很尴尬。我不想失去多年的大学友谊,但公司目前的困境是真的。请问。上海市擅长债务追偿律师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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