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黄某和女子张某婚后有一个女儿黄某,因为黄某婚后经常喝酒,酒后还拳打脚踢张某,长期存在家庭**。张某无法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同意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但双方不能就女儿黄的所有权达成协议。黄认为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经济条件比张好。长期没有工作,缺乏收入来源,判决黄的监护权属于张,不利于黄的成长。因此,黄的监护权应归黄所有。张主张,虽然他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工作来照顾家庭,但现在他找到了一份有经济收入来源的工作。此外,黄长期存在家庭**,如果黄和黄住在一起,显然不利于黄的健康成长。因此,黄的监护权应属于张。法院支持张的主张,判决黄的监护权归张所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黄为什么要败诉呢?这是因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将执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除了经济条件外,更重要的是判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如果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有**、酗酒或家庭**等坏习惯,对未成年子女缺乏必要的家庭教育和陪伴,未成年子女在如此不健康的环境中长大显然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民法典》***百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两岁以上的子女。上海婚姻律师咨询电话?上海浦江海关业务一处律师咨询
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提取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要求认定股东逃避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分配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三)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撤回出资的行为。《**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逃避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退还公司出资本息,协助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逃避出资的股东在逃避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海市奉贤区律师咨询事物所上海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在线?
法律答案2.对方认缴注册资本但约定注册资本缴纳时间未到期的,可以要求其提前缴纳注册资本吗?答:根据《第九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6。【股东出资是否应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未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无财产执行,有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公司债务发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现行《公司法》采用认购制,将公司注册资金的缴纳时间和方式由强制要求改为股东自行约定。公司成立时,不再强制缴纳指定的注册资金。这一规定比较大的优势是极大地方便了公司的成立,促进了商业市场的活跃。但这种方式也会被一些人恶意用来逃避债务,比如设定30年的缴费期限或者通过股东大会随意延长出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大的可能是皮包公司,公司根本没有偿债能力。《九民会议纪要》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和压制上述恶意逃债情况,具体表现在:首先,如果公司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当申请破产公司恶意不申请的。
夫妻离婚有两个主要问题需要解决,一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另一个是双方生育子女的监护权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对容易处理。一般来说,夫妻一人一半。但是,孩子的监护权所有权不同,因为我们不能把孩子平均分成两半,然后夫妻一半。这意味着孩子的监护权只能由夫妻享有。一方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意味着另一方将失去孩子的监护权。那么,2021年民法典生效后,民法典如何规定夫妻离婚时孩子的监护权归属呢?***就来说说这个问题。根据民法典***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孩子八岁以上的,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在***种情况下,如果孩子还没有两岁,其监护权原则上归母亲所有。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孩子还小,和母亲住在一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民法典生效前,《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子女以母乳喂养为原则。由此可见,婚姻法和民法典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与哺乳的概念相比,民法典规定2岁更具可操作性。第二种情况是。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咨询?
肖先生咨询了律师以下问题:1.录音或微信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2.如果蓝先生答应在电话或微信上退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答案1.录音或微信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答:根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信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根据2020年5月1日实施的若干民事诉讼证据,法律充分肯定了电子证据的覆盖范围,录音或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当然,由于编辑或伪造电子证据的可能性,法律还规定:***:应提供视听数据存储的原始载体。第二:电子数据制作人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自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显示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第三:录音证据,需要翻译的书面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不认可录音证据,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证明录音的真实性。因此。上海房产律师**在线咨询?上海常年法律顾问律师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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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一家制造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固定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李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其中基本工资是3500元,绩效工资是1500元。根据公司考勤休假制度,劳动者加班的,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在公司工作期间,李几乎每天都加班。起初,李并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后来,随着加班时间的增加,李觉得公司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少支付加班费,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李去公司谈判,要求加班费按月实际工资总额计算,并要求公司弥补应得的加班费差额。公司拒绝了李的要求。随后,李将公司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工资;要求公司补足加班费差额,支付经济补偿。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了李的仲裁请求。李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李的诉讼请求也被法院驳回。李为什么败诉?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涉及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呢?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上海浦江海关业务一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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