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提取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要求认定股东逃避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分配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三)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撤回出资的行为。《**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逃避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退还公司出资本息,协助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逃避出资的股东在逃避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海动迁房律师咨询电话。上海长宁金融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在四川成都,一位母亲带着6岁的儿子参加了社区游泳池的游泳培训班,但她的儿子不幸溺水身亡。游泳池由社区物业公司承包给体育场馆管理公司。体育场馆管理公司承担后,分包给张实际经营。经调查,张未取得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聘用的两名游泳教练和救生员不具备相关资质。面对失去儿子的痛苦,男孩的父母向物业公司、体育场公司和张起诉,要求三名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80多万元。庭审期间,物业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物业公司已将涉案游泳池的经营权承包给体育场公司,游泳池的经营活动与物业公司无关。男孩在参加游泳培训班时溺水,体育场公司应承担责任。体育场公司也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他已经将涉案游泳池的经营权转包给了张,是张无证经营,没有配备合格的教练和救生员,导致男孩溺水。因此,张应该对男孩的父母负责。那么,物业公司和体育场馆公司的辩护理由成立了吗?在本案中,涉案男孩的死亡、物业公司、体育场馆公司和张应该如何承担责任?首先,本案涉及的游泳池是社区内的游泳池,属于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管理公司将本案涉及的游泳池承包给体育场馆公司并从中获利。上海嘉定取保案件律师咨询上海杨浦区法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我们先来看一下刑法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上述规定,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可以构成诈骗罪,达到诈骗罪刑事立案的标准。诈骗罪分为三个量刑标准,区分诈骗数额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分别规定了刑罚。那么诈骗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巨大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这三个标准应该如何进行区分呢?**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劳动合同才会终止。因此,即使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然而,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大会第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回答,这个问题得到了澄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答复中明确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根据劳动关系处理,根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从现在开始,没有必要怀疑,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他们只能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让我们回到王阿姨的案子。王阿姨今年52岁。根据现行法律,王阿姨50岁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随着王阿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王阿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王阿姨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没有反对。双方实际上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视为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对于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因此,本案不存在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王阿姨**终败诉是合理的。静安区比较牛的婚姻咨询律师。
应该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为了避免父母的离婚,给孩子造成太多的心理恐慌。小提醒离婚父母,在离婚时,不能忽视孩子生活的实际需要,无缘无故地提高赡养费要求,作为离婚的条件,这是不合适的。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在确定赡养费金额时,还应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赡养费支付方的支付能力。如果支付能力强,应多承担;如果支付能力弱,应少承担。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金额,参照上述比例。在实践中,很多人仍然坚持按照这个标准执行。部见上,虽然这一规定没有被撤销,但并不适用。这一规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费标准。十五年后的***,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飞跃。很多家庭的月收入达到几万甚至几十万,显然没有必要按照20%到30%的标准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此,要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来参考。3.儿童居住地的居民消费水平。在确定赡养费金额时,儿童居住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上海***静安区地方债务律师。上海长宁取保官司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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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一家制造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固定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李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其中基本工资是3500元,绩效工资是1500元。根据公司考勤休假制度,劳动者加班的,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在公司工作期间,李几乎每天都加班。起初,李并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后来,随着加班时间的增加,李觉得公司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少支付加班费,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李去公司谈判,要求加班费按月实际工资总额计算,并要求公司弥补应得的加班费差额。公司拒绝了李的要求。随后,李将公司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工资;要求公司补足加班费差额,支付经济补偿。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了李的仲裁请求。李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李的诉讼请求也被法院驳回。李为什么败诉?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涉及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呢?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上海长宁金融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04-06,位于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规范化运营和高质量服务,赢得了客户及社会的一致认可和好评。本公司主要从事法律服务领域内的法律服务等产品的研究开发。拥有一支研发能力强、成果丰硕的技术队伍。公司先后与行业上游与下游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的关系。依托成熟的产品资源和渠道资源,向全国生产、销售法律服务产品,经过多年的沉淀和发展已经形成了科学的管理制度、丰富的产品类型。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本着先做人,后做事,诚信为本的态度,立志于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行业解决方案,节省客户成本。欢迎新老客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