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纠纷基本参数
  • 品牌
  • 上海天境星峰律师事务所
  • 公司名称
  • 上海天境星峰律师事务所
  • 诉讼业务
  • 民事案件代理仲裁,刑事案件代理辩护,经济案件代理仲裁
  • 非诉讼业务
  • 专项法律服务,咨询及文书服务
  • 服务内容
  • 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经济案件
  • 所在地
  • 上海
  • 服务特色
  • 全心全意为当事人着想
企业合同纠纷企业商机

上海天境星峰律师事务所:专业助力企业解决合同纠纷。在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间的合同纠纷不可避免。上海天境星峰律师事务所凭借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众多企业在合同纠纷中的坚强后盾。上海天境星峰律师事务所以其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和高度的法律责任感,赢得了普遍的客户认可和好评。该事务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精湛的律师团队,他们对合同法的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使得每一起台同纠纷案件都能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天境星峰律师事务所,专业解决企业合同纠纷,赢得客户普遍赞誉。虹口区企业合同纠纷咨询哪里

虹口区企业合同纠纷咨询哪里,企业合同纠纷

合同管理能够创造经济效益。企业的首要目的就是创造经济利益,一次重大的交易失败、频发的交易失误会造成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一蹶不振。防止了这样的损失,就是创造了效益。合同管理通过控制随意的决策,通过对合对方的准确分析判断,通过科学的谈判对策,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的合理设计,通过对履行过程中集体问题的妥善处理,通过合法合理的纠纷解决程序,可以极大限度的降低成本,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提高企业诚信的名气、信誉度,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加强合同管理是争取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江苏企业合同纠纷咨询天境星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擅长运用法律武器,为企业合同纠纷提供有力保障。

虹口区企业合同纠纷咨询哪里,企业合同纠纷

规范化合同管理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规避企业经营风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在市场中,承担经营风险,决定其自身的命运。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企业经营中的风险有许多是在合同的立项、订立和履行中发生的。合同管理首先就是要尽可能的发现签订某宗合同隐藏的风险。通过规范的合同管理,加强合同中立项的审查以慎重决策减少无利益投资;加强合同订立的管理可以减少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个人疏漏产生的风险;加强合同履行中的控制可以保障合同利益得以更为及时、安全的实现;加强合同的备案与存档可以督促有关机构与人员更谨慎执行合同事务,防止风险。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确保收益的实现。

身处市场经济波澜壮阔的大海中,各位对肯定有所感知,一位法律前辈说过“财富的一半是合同”,那么什么是合同,简单的说,合同就是契约,它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合意就是指意思表示一致,而当事人只有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合意,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条关于合同的立法定义,也再次强调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天境星峰律师事务所,致力于解决企业合同纠纷,助力企业稳健发展。

虹口区企业合同纠纷咨询哪里,企业合同纠纷

合同的法律类型: 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只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主合同和从合同。天境星峰律师团队,以法律智慧化解企业合同纠纷,助力企业稳健前行。台州股东与企业合同纠纷

天境星峰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经验,快速解决企业合同纠纷,赢得客户信赖。虹口区企业合同纠纷咨询哪里

案例(合同本身没有问题,合同履行中变更把控不到位):某外贸公司C与西欧某公司B签订一笔工艺品XX美元的出口合同。合同订明内包装盒由B无偿提供。距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三个月,A准备好货物,随后多次去电通知B提供包装盒,B均未作答复。距交货期前一个多月,B派其远东分公司的人丁某来看货。A向丁某反映包装盒未提供,势必影响按期交货。丁某看了产品以后,当场口头表示B公司不再提供包装盒,可由A自行解决。A当即办妥纸盒,进行包装,进仓待运。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一个月,B突然来电要求仍由其提供包装盒。A回复已按丁某的意见包装完毕,无法更改。B回电认为丁某只是其分公司员工,并不能指代公司,同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包装一定要按合同规定的进行,否则将不履行合同。A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只能同意B要求,重新换包装。虹口区企业合同纠纷咨询哪里

与企业合同纠纷相关的**
信息来源于互联网 本站不为信息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