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机
经济纠纷律师基本参数
  • 品牌
  • 吴剑勇律师、吴剑勇
  • 公司名称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诉讼业务
  • 经济案件代理仲裁,行政案件代理仲裁,民事案件代理仲裁,刑事案件代理辩护
  • 非诉讼业务
  • 专项法律服务,咨询及文书服务
  • 服务内容
  • 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经济案件,职务案件
  • 所在地
  • 上海
  • 服务特色
  • 20年法律经验、经验丰富
经济纠纷律师企业商机

    而是公司的运营款项。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裁定书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龙谷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不具备支付股息的经济条件。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7即马永杰所作证人证言,因证人陈述并未见证陈x当天将200,000元钱款出借给唐xx,即该证人并不清楚借贷行为是否终达成以及借款的数额与时间,证人证言无法证明本案系争200,000元钱款的性质。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陈x与唐xx双方的争议焦点为2015年4月3日陈x向唐xx转账交付的200,000元钱款的性质。陈x上诉主张该笔钱款为陈x向唐xx出借的借款本金,而唐xx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所有钱款往来均是投资款、公司转账、旅游、租房等钱款,该笔钱款即为龙谷公司的业务交流款项。纵观本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首先。在经济法律的海洋中,吴剑勇律师是您的航标灯。江苏借款诉讼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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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焦点问题1、一审败诉之后,很多当事人会选择上诉二审,在二审程序中如何争取有利自己的二审判决,是上诉人在二审中面临的法律问题。2、二审法律改判一审法院判决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百七十条一共有四项,其中一项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三项是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的基本层面分析,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多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法律依据。3、但客观现实是,在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基本上占了绝大多数案件,也就是说上诉人启动的二审程序基本上是以继续败诉的方式结束。这是为什么呢?4、上海合同律师吴剑勇认为,大部分案件经过一审程序,因为我们对我们法官的培养、及绝大部分的法官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地履行司法裁判的责任与义务,大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应该说是公平正确的,既然一审法院大部分案件所做出的判决结果是正确,基于我们相同的法律体系及法院系统,二审法院对这些裁判正确的案件,当然也应该是继续维持原判而驳回上诉。4、但不可否认,仍然有少部分案件,因为一审法官对法律及证据的不同理解,或者可能基于其他各种原因。确实对案件作出偏差甚至作出错误的判决。宝山区专业合同经济纠纷律师面对复杂的经济案件,吴剑勇律师有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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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3日交付的200,000元,系由陈x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唐xx的个人银行账户,非龙谷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同时,对于所谓的“业务交流款”、“公司交易往来”,唐xx在一审及二审中均始终未就是何业务、有何交易做出明确、具体的陈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次,自2015年5月始至2017年5月止,近乎每月唐xx都从其个人账户向陈x转账交付2,000元,其中三笔明确备注为“利息”。该些钱款从时间、数额以及往来账户上看,符合陈x所述归还借款利息的基本特点。唐xx虽抗辩称系其向陈x支付的龙谷公司的股息,但就陈x以何种方式取得龙谷公司的股份、有无支付对价及对价数额唐xx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其所述2015年3月5日及6日陈x向其转账交付的200,000元为龙谷公司投资款亦与陈x作为龙谷公司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及实缴出资额相矛盾。同时,唐xx称股息是融资,针对投资款的利息,所以每月固定转账金额2,000元,但其又称2015年4月1日转账给陈x的1,535元同为龙谷公司的股息,对此金额的变更唐xx未作任何合理解释。再次,陈x与唐x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唐xx认可陈x曾通过其向其朋友出借200,000元、月利率1%,且其已垫付两年利息。除实际借款人存有出入外。

    ”唐xx:“我和你说清楚,一你是想赚稳定的利息,你原来在支付宝就百分五,我朋友那边一分的利息,年收益是你支付宝,所以这个是投资行为,我出发点也是为你好。二钱我和你说的很清楚,是放在我朋友了,他支付利息,至于他用来做什么我不清楚……我一直在帮他垫付了两年的利息……三说了,你要告他我可以提供他的借条给你……”陈x:“你把你说的借条给我就是了……”唐xx确认微信聊天中陈x、唐xx的身份,但对内容有异议,认为可能存在删减,但唐xx处已将内容删除,无法核实,聊天记录中唐xx从未承认20万元系向陈x的借款,双方之间的转账也远远超过20万元,所以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对于微信聊天中陈x所述的“担保”、“你说的借条”,陈x陈述:唐xx称他的一个朋友需要钱,向陈x借款200万元,并说由唐xx做担保,陈x并没有这么多,多出借20万元,唐xx承诺每月给陈x利息2,000元,所以陈x转账给唐xx系争20万元。五、2019年10月,陈x已就20万元借款起诉唐xx,案号为(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在该案中提供了与本案一样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只是陈x在该案中主张的20万元系2015年3月5日、6日的转账合计,同时主张2015年4月1日唐xx给陈x的转账1。经济案件找吴剑勇,专业律师团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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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承诺原告如有需要可以随时取回借款,2022年3月,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借款被拒绝。两位被告为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两被告向法院提出抗辩意见: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是投资理财,不存在借贷关系,挣钱与被告无关,赔钱也与被告无关。被告给原告打的投资理财的条子,其中一共收到,其中11万元已经按投资理财与原告结清,另外投资,该款我转给第三人了,第三人也没还给我,该款是转给了第三人投资失败,不同意返还。五.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查明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和被告李xx系夫妻关系。2021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凭证一份,载明:今梁xx在王xx朋友处理财陆万元整(60000),王xx保证梁xx的本金不会丢掉,每月利息1200元,之后存钱梁xx在陆续加本金。落款为:王xx。2022年1月23日、2022年1月25日、2022年1月30日,原告分三笔向原告转账35000元。原告自己在该凭证下部记载内容为:2011年1月23号,梁xx给王xx转账本金壹万元整,2022年1月25日,梁xx给王xx转账本金15000元。面对复杂的经济案件,吴剑勇律师是您的坚实后盾。浙江公司顾问经济纠纷律师

经济律师事务,选择吴剑勇,就是选择信赖与专业。江苏借款诉讼经济纠纷律师

    法律焦点1、法院司法查封的财产是否可以随意转移变卖,如果私自处理司法查封的财产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2、司法查封财产被私自处理之后,财产保全申请人或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否有新的途径或方式争取新的权利救济方法,是否可以追加共同责任人来承担执行赔偿责任?案件基本情况1、被告上海祁化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向原告采购化工原料,原告供货结束之后被告长期拖欠货款不予结算。原告委托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依法起诉被告上海祁化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赔偿违约金及利息损失共计大约120万元。2、上海市青浦区法院依法审理之后作出了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上海祁化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赔偿金、利息共计大约。3、判决书生效之后,吴剑勇律师继续为原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律师的协助下,青浦区法院对被告上海祁化实业有限公司的一批化工原料实施了司法查封,查封过程中法官在现场张贴了查封封条、进行了查封物品登记,并进行了拍照、录像等法定程序。4、青浦法院司法查封大约一个星期之后,原告再次到现场查看查封货物时发现,查封现场的货物全部不翼而飞、全部被非法转移。江苏借款诉讼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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