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如何认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10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除了提交了相关施工协议等材料,还应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月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材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以证明其进行施工、请款并与业主方、被**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工程结算等事实。亲属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疑犯抓获能否构成自首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投案的自动性;二是供述的彻底性。嘉定区传誉刑事法律事务调解
为求生存而故意杀人仍是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2002年5月的***下午,被告人张某与大学同学王某擅自使用某公园年久失修的游船入湖游玩。至湖中心时,船因漏水下沉,两人同时落水。王某抓住船上惟一的救生圈,张某向王某游去,也抓住该救生圈。由于救生圈无法承受两人的重量,两人不断下沉。此时,张某将王某一把拽开,独自使用救生圈上岸生还。王某因失去救生圈,**终溺水死亡。被告人张某仍具有刑法期待可能性。在生死存亡关头,即使是**自己,也不以**他人的生命来换取个人生存,是可能做到的,这也是法律的一种正常的期待。张某的行为是以避险求生为动机的故意行为,而不是无意识行为。从张某落水后游向已抓住救生圈的王某事实看,张某求生手段也不是别无选择。张某出于求生本能而置他人于死地,其刑法期待可能性相对要小,虽然后果严重,但其主观恶性程度及可谴责性较小。本案应适用刑法关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条款,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这样不仅将先进的刑事理论通过法律引入处理具体案件,还体现了刑事诉讼融法律、情理一体的正义指引。闵行区传誉刑事法律事务调解意外溜车将行人轧死,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4、**人质后未勒索财物而放弃犯罪的构成犯罪中止24**人质后未勒索财物而放弃犯罪的构成犯罪中止.被告人沈伟于2006年12月5日下午,利用其在上海市李康家中做保姆的机会,擅自将李康之子李昱麟(2006年5月出生)带至本市其外甥女婿马兰山的暂住处,意欲以此向李康勒索钱财。次日,被告人沈伟在其家属的规劝下,放弃了以婴儿勒索雇主钱财的想法,并于当日中午将李昱麟送回家中。后沈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伟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他人婴儿,其行为已构成**罪。被告人沈伟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被告人沈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沈伟为勒索钱财,擅自将他人的婴儿带至其亲属的暂住地,致使婴儿脱离了自己的家庭和监护人的监护,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已造成了损害后果,故对沈伟不应免除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沈伟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罪,判处被告人沈伟拘役五个月。
挪用资金罪是企业和企业高管面临的高发刑事风险,实务中触犯本罪的主要是民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司财产利益,不包括债权人利益;行为主体为民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的则涉嫌挪用公款罪;行为方式包括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三种。挪用资金罪中的“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两百万元;“超期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四百万元。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否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属于“挪用”,挪用的资金是否属于本单位财产,挪用资金案发前是否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用于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以及挪用的数额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斡旋受贿还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2超载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构罪,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32超载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构罪,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李某系一辆大货车车主,未办牌照。2008年2月开始雇用付某为某水泥厂运矿石,并多次授意付某超载运送。同年5月的***,付某驾驶该无牌照大货车装载20吨矿石(已超载),因占道行驶,与相对行驶的另一大货车相撞并坠下公路,造成付某及该车另两名搭乘人员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李某指使的内容与造成的事故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机动车驾驶人员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与被“指使、强令”的内容应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造成重大事故的违章原因要与“指使、强令”该机动车驾驶人员违章驾驶相关联。本案事故的原因是占道行驶,是付某在驾驶过程中处置不当,而与李某指使的超载行为没有关联。2.李某没有指使、强令付某占道行驶。事发时李某不在该车上,也没有证据表明李某通过其他方式指使、强令付某占道行驶。33、使用***壳做调料供他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3、使用***壳做调料供他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王某在筹备火锅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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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嘉定区传誉刑事法律事务调解
我国刑法规定***罪(扒窃、入户***除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罪的要件不仅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同时还要满足“数额较大”这一数量上的要求。***犯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必须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还要有对所***财物明知价值较大的故意。因此,在对***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时一定要考虑行为人的两个故意即非法占有和对财物价值的认识。主客观相一致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价值认识错误的原则。关键要看现实发生的事实是否超出了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范围:如果超出了此范围,则表明主观与客观不统一,不能让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反之,应该要求行为人对已发生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嘉定区传誉刑事法律事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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