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婚后**实际上是由母亲支持的,而不是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根据小红的申请,越秀法院摇珠对涉案房屋现价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房屋升值高达100万元。此外,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起,双方共偿还银行**本息26万余元。判决结果:丈夫补偿还贷增值的一半。越秀法院经审理,判决允许小红与小东解除婚姻关系。小东应赔偿广州市天河区A房共同还款部分12万余元,还款增值部分19万元左右。目前,该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指出,在本案中,在审查了小东提供的证据后,发现该房屋的**在2018年2月至2018年2月之前使用了,应扣除。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大部分**由小东在每笔**到期前转账支付。小东提供的银行流量无法确认母亲转入银行的10万元用于偿还**。小东还通过其他银行转账偿还**。2018年5月,小红还将5000元转入该账户,小东负责偿还**。因此,小东认为,婚后偿还**是父母的补贴,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2020年3月以后,小东的母亲每月直接转账到小东的还款账户偿还**。法院认为,2019年11月26日,小东收到小红起诉离婚的诉状后,意图形成上述10万元的证据链,表明该房屋自始至终由其家人资助,显然是为了垄断房屋的巨额增益。交通事故律师咨询在线解答上海?上海浦东民事律师所咨询
胡男子胡某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该男子李某闯入公司闹事。胡某上前阻止,被李某用刀刺伤,属于轻伤二级。事后,胡某工作的公司为胡某申请工伤认定,胡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随后,胡某起诉李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在审判过程中,李辩称胡已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足以弥补损失,胡无权向李主张损害赔偿,否则将构成非法利润。***,李的辩护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裁定李赔偿胡的医疗费用、营养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损失超过3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李为什么要失败呢?胡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能向侵权人李主张损害赔偿吗?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福利的内容。胡某缴纳工伤保险,因工伤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不是社会福利,而是侵权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法律强迫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两者性质不同,不会相互排斥。因此,被侵权人可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两者的关系是鱼与熊掌的关系,而不是两者只能选择一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胡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起诉李。上海松江区海商律师服务咨询上海律师咨询费多少钱?
人的死亡会造成很多法律后果,包括消灭死者的民事主体资格、自动解除死者与配偶的婚姻关系、继承人继承死者的遗产等。其中,死者遗产的继承尤为重要,因为死者的继承人往往围绕死者的继承发生争议和纠纷。那么,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如何规定继承规则呢?先来看看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民法典***百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死者死亡后,继承开始。对于死者遗产的继承,继承顺序如下: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让我们详细解释一下。首先,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这意味着,如果死者在死前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且扶养义务人在遗赠扶养协议项下履行了扶养义务,即使死者有遗嘱,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处分相***的,死者遗产仍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嘱继承人无权根据遗嘱主张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处分的遗产。这也意味着,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内容不***,比如遗赠扶养协议只涉及A财产,遗嘱涉及B财产,遗赠扶养义务人和遗嘱继承人可以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取得相关遗产的所有权,两者不相互干涉。其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对方赔偿以下损失:1.人身伤亡损失。所谓人身伤亡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权益损害,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等***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如果你身体残疾,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你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2.财产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损失和其他财产权益损失,主要包括:(1)维修损坏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救援费用;(2)因车辆损坏或无法修复的车辆重置费用,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与损坏车辆价值相当;(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客运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不能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4)非经营性车辆因不能继续使用而产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成本。我们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侵权人会要求侵权人赔偿车辆损坏造成的折旧损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难支持这种所谓的折旧损失。因为这些损失很难证明。上海劳动纠纷咨询律师?
不履行夫妻之间的相互义务,这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吗?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法庭上很难确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认分床睡觉,另一方很难证明分床或没有性生活事实,因此不被认定为分居。夫妻分居离婚的条件是什么。1.必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是由客观原因形成的。感情不和形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同意分居的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为距离长,没有同居条件,或者一方在外打工,不能同居;另一种情况是夫妻关系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分居。这些情况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律条件。分居作为应允许离婚的法律情形,必须是夫妻感情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形成的分居。2.分居必须连续,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首先,从夫妻实践分居的第二天起,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间必须满两年。其次,分居必须持续,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同居,应从分居后的第二天重新计算,前后分居的时间不能累计计算。3.夫妻分居的本质是不履行夫妻性生活的义务。对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分居,有些夫妻由于家庭住房条件有限,不是感情不和也分居,但这种分居并不能消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上海房产律师免费咨询?上海房屋拆迁咨询律师征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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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退休年龄是不是劳动关系)时间:2022-02-08来源:浏览:11次52岁的王阿姨在A公司工作了10多年。虽然她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王阿姨还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因为她还没有缴纳社会保险15年。王阿姨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没有说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但在王阿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公司不再向王阿姨缴纳社会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找到了王阿姨,告诉她要解除公司及其劳动关系。王阿姨认为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将公司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以双方关系为由,认定公司不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王阿姨的仲裁请求。王阿姨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王阿姨的诉讼请求。我们对王阿姨的经历深表同情。但是,王阿姨为什么败诉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关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不一致之前,理论上也有不同的看法。更常见的观点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上海浦东民事律师所咨询